新生兒落戶不用帶房產證 落集體戶無需單位證明
16日上午,市民劉先生來到八大峽派出所為孩子辦理新生兒落戶時,不再需要出示房產證,讓他感覺非常方便。記者從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瞭解桃園市小額週轉到,每年警方受理約 6萬起新生兒落戶,在工作中發現一些因集體戶單位、房屋產權人因故不同意,致使新生兒無法落戶,此次推出的新措施就是要解決這一實際問題。
孩子要落戶,並不是每個父母都是自己說瞭算的,有時候還要看別人的"臉色"。市公安局戶政處副處長張穎介紹,從16日起,按照公安部"新生嬰兒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規定,新生兒落戶不再要求提供集體戶、村(居)委會、房主、戶主同意證明。
張穎介紹,新生兒落戶主要涉及到兩大方面,一是新生兒落入傢庭戶,以往需要房屋承租人、產權人提供的同意落戶證明,現在這一項已不需要;二是新生兒隨父母落入集體戶,以往需要村委會、集體戶單位出具同意接收證明,現在這一項也取消瞭。
也就是說,現在父母要給新生兒落戶,隻需要攜帶父母雙方身份證 、結婚證 、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出生醫學證明等基礎材料及其復印件,落入傢庭戶的還需要攜帶戶口簿等材料,不再需要攜帶房產證和戶主、房主同意的證明,落入集體戶的需要攜帶戶籍卡、父母雙方無房證明等材料,不再需要單位同意接收的證明。父母自行決定新生兒落戶是隨父或隨母。
市公安局戶政處戶籍科科長劉新彥介紹,在實際工作中,反映新生兒無法落戶的問題,涉及到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存在傢庭糾紛,戶主不同意新生兒落入傢庭戶中,第二種情況是集體戶單位或村委會因故不同意接收新生兒落戶,第三種情況是房主因糾紛不同意落戶。新生嬰兒不申報登記戶口,就無法享受醫保等基本的社會保障。
"這一措施一方面是簡化落戶的材料和手續,另一方面也是解決因接收方不同意而造成的新生兒無法落戶的問題。"劉新彥表示。
涉及戶政的新措施另一個亮點就是公民首次變更名字的審批權限下放。張穎介紹,在實際生活中,部分群眾因個人原因,有變更名字的需求,以往16歲以上公民變更名字審批權限在各分、市局,審批環節多、時限長,此次公民首次變更名字的審批權限下放,實際上也是擴大瞭首次變更名字的范圍,將16歲以上的公民首次變更名字的權限下放至派出所,按照省公安廳規定,公民申請名字變更,原則上隻能辦理一次,對首次申請變更名字的,由派出所審批,縮短瞭審批時限,方便群眾生活。
張穎介紹,通常情況下,居民首次變更名字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名字違反道德、風俗的,二是名字會產生歧義的,三是名字中有生僻字的,第四則是其他申請的適當理由。在審批權下放至派出所後,辦理時間由此前的15個工作日縮減至10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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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qd.house.sina.com.cn/news/2013-12-17/083125406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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